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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娱乐城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2月)
发布时间:2016-03-02 来源 :纳服科 访问次数: 次

问题一:此次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解答: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体现了对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具体是将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并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不适用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及改善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二:此次房地产交易环节营业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解答: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对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区分普通、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营业税。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不适用新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问题三:纳税人主税种是增值税,兼营营业税项目,营业税收入不达3万,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要分开核算,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的,免征营业税。

    问题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何享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有关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但应当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前进行备案,并于汇缴时享受,预缴时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备案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问题五: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申报营业收入30000元以下时,提示有税款如何处理?

    解答:在申报表填写完毕保存时,系统判断后自动减免。

    问题六: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中已做分支机构信息维护,但在做“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时”系统显示“此纳税人不是当前纳税人分支机构”,导致分支机构纳税人不能正常办理纳税申报。

    解答:登记性质为临时登记无法作为总机构。如果该纳税人确实为总机构,请先将这个纳税人的临时登记转为正式纳税人登记。(通过单位纳税人登记,输入相关的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是否同一主体,然后转为正式纳税人登记)

问题七:纳税人同时有两个“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项目,已经申报了一项,另外一项未申报如何处理?

    解答可以在安徽一体化平台(个税申报系统)里面进行更正申报,将未申报的项目进行申报。

    问题八:股权转让合同未载明转让金额的,如何计算印花税?

解答:股权转让合同未载明转让金额的,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问题九:驾校和交警支队合作,在驾校自有土地上按照规范要求建设考试场地无偿提供给交警支队用作驾驶员考试专用,此考试场地占用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中《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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