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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局长作客铜陵“行风热线”
发布时间:2016-12-26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次


市地税局局长作客铜陵“行风热线”
单    位:市地税局
时    间:2016年12月23日
地    点:市广播电视台
主 持 人:吴颖
上线人员: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石文彬同志,所得税科科长刘志明同志,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科科长卢桂好同志,劳财税科副科长刘清华同志
记    录:吴博
内    容:现场接收群众热线电话,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在没有电话时,宣传政策法规及相关内容
单位热线电话:0562—2880522
行风热线电话:0562-2854100,0562-2861107
行风热线首播:早上 7:27-7:57

 

  


第一部分 (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石文彬)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石文彬!今天非常荣幸地能在这里借助声波,向多年来关心支持地税工作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节日的问候!同时,也感谢铜陵电台行风热线栏目组给我们这次交流的机会,我们真诚欢迎各届人士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帮助我们改进工作,更好的为铜陵人民服务。
(一)请石局长介绍一下市地税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地税部门主要承担着全市范围内各项地方税和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自今年5月1日“营改增”以来,征收的税种由原来的13个减少到现在的12个。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2个税种;征收的基金(费)主要有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基金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这些税费的征收都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二)请石局长介绍一下今年以来市地税局组织收入情况?
2016年,全市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地税局的领导下,着力破解税制改革减税、重点企业税源萎缩、财政刚性支出增加、纳税人要求减负等多维困局,始终坚定信心、树立看齐意识,主动作为、积极行动,在加强组织收入服务保障民生的同时,着力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在组织收入方面:1-11月份,全市地税系统累计组织税费收入58.2亿元,社会保险费收入22.28亿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提供了可靠支撑。
(二)请石局长介绍一下今年以来市地税局在服务铜陵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在服务发展方面:市地税部门始终秉持坚持依法治税就是最好的纳税服务理念。一是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前三季度,市地税局紧扣全市发展大局,用好税费减免、缓缴等手段,帮助企业降低各方面成本近5亿元。二是不断升级纳税服务方式。今年我们推出了一系列便民办税举措。如对市县部分办税服务厅进行整合,实现纳税人申请的所有涉税事项100%进大厅,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办税模式。我们还积极引入“互联网+”思维,推行“码”上办税,纳税人通过网站就可查询6大类110个涉税事项办理情况。设立自助办税服务厅,实现国地税业务7*24小时“一厅通办”自助服务。不仅如此,我们不断深化国地税合作,采取窗口互驻、终端互设等方式,实现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等6大类52个事项同城通办,实现纳税人 “走进一个厅,办好两家事”。联合国税局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以诚相贷”帮助166户小微企业通过税融通融资4.7亿元。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的同时,我们丝毫不放松干部队伍建设,今年全市地税系统扎实开展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和“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通过对照标准、学习先进、查找不足、弥补短板等行动,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通过广泛开展“岗位大比武、业务大练兵”行动,不断提升税务干部服务纳税人的专业水平。
(四)节目小结语
今天,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和广大听众朋友们进行沟通和交流,真切的感受到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期待,这也进一步的增强了我们做好地税工作的信心和动力。在节目中大家所提到的问题,我们给予了现场解答,节目结束以后,如果大家还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咨询的话,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及时跟我们提出要求。
地税工作服务与地方经济发展,希望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地税工作,对我们的工作多提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也便于我们能针对性的从纳税人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纳税人最关心的地方做起,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助力加油。

 

 

第二部分  所得税科科长  刘志明

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帮助理解和把握政策及征管规定,部分政策解析。
1.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变化和特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明显提高。在此过程中,为留住并激励优秀人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也逐渐受到社会关注。
为深入推动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
2.此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并扩大了适用人员范围;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缴税压力大大缓解。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由于缺乏现金流,纳税人当期缴税可能存在一定压力。实施递延纳税,在转让股权时再缴税,将大大缓解股权激励行权和技术入股当期纳税的资金压力。同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12个月以内完税,也给纳税人筹措纳税资金预留了充裕时间。
二是纳税环节有效简化。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的规定使两个征税环节合并,简化了纳税操作。
三是税收负担明显下降。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调整为转让股权时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之前最高45%税率明显下降。
四是适用范围充分扩大。与之前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缴税等税收优惠相比,此次优惠适用范围不再有企业范围限制(除股权奖励外),激励对象也不再局限于高管人员。
3.什么是股权激励?为什么股权激励要纳税?
答: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4.什么是递延纳税?
答:股权激励在员工购买取得股权时需要计算纳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也要计算纳税。但从实际来看,纳税人此时往往取得的是股权形式的所得,没有现金流,纳税存在一定困难。递延纳税正是针对以上情况,将纳税时点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即纳税人因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时先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再纳税。递延纳税的好处是解决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缺乏现金流缴税的困难。
5.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计税?
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如果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企业或个人在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政策有2个条件:一是入股的企业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二是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100%为股权支付。若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除股权外,还有现金,则不能选择递延纳税。
选择递延纳税的,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或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6.个人享受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对于个人来讲,无论取得的是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是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都无需本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相关备案手续由实施股权激励或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备。
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实施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递延纳税的,根据101号文件和62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被投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的次月15日内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并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还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享受延期纳税的,需要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延期纳税备案。
7.递延纳税股权转让时,企业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虽然缴纳税款时点递延了,但企业扣缴义务并没有因此而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67号公告相关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这也意味着,个人转让股权,若为递延纳税的股权,由实施股权激励和取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对于非递延纳税的股权,则仍按照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由受让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公告)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什么是自然人股权?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自然人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纳税地点如何确认?如何计算自然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所得)×20%。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哪些义务?
答:一是事先报告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是纳税申报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是事后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或者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的信息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答: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是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是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科科长   卢桂好

一、现在契税税率是多少?
    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房屋产权证增加产权人是否缴纳契税?
    对于因家庭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属于转让或赠与行为,对权属承受人(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
三、发生商品房退房情况的,能否退还缴纳的契税?
  房屋买卖交易撤销,若未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对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申请退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契税完税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备案登记的证明到当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手续。但是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四、继承房产契税如何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产,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离婚时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应征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于《婚姻法》中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离婚导致原共有产权转移到夫妻一方的,是房屋共有权变化,而不是房屋产权转移,不征契税。
但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或双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照章征收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注:该政策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六、个人的房屋被征迁,重新购置房产,有没有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中[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七、个人以房产作为投资,投资到企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是否需要计征契税?
《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土地、房产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买卖,要征收契税。但有两个例外: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八、从物业公司购得一车位,是否应缴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14]126号)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 )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规定征收契税。但如果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车位租赁合同或者物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租赁性质,此车位为租赁、不需缴契税。也就是说,如果不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九、债务人以房产抵债给我,我手头有法院的判决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缴纳契税吗?
     以房抵债,应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照房屋现值(需经房产价格评估)缴纳契税。
   十、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契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12、13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第四部分 劳财税科副科长   刘清华

   问题一:现在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人们很关心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车船税发票应如何开具?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公告),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和代收税款凭证。
问题二:营改增纳税人试点前发生业务如何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问题三:2016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免印花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四:目前我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铜政[2016]24号文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进行调整,普通住房的预征率由2%调低至1.5%,商业用房、非普通住房的预征率由3%调低至2%,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由4%调低至3%。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率仍然是0.
问题五:营改增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什么新变化?
   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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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4 17:53:59